倒卖两千多吨柴油,价值1900多万元,是2名企业“内鬼”串通作案的“成果”。
这2名“内鬼”,一人是买方公司的项目承包人,伪造公章签合同,以公司名义购得柴油再倒卖;一人是卖方公司的业务员,隐瞒真相配合“交易”。这两人均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刑。
这起刑案造成的上千万元货款损失,谁来承担?买卖双方企业打起了民事官司。
作为卖方的山东淄博春江成环保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春江成公司”)认为,涉案的购销合同有效,买方公司应支付柴油款和违约金;作为“买方”的湖南楚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楚湘公司”)认为,其并未购买柴油,也未收货,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2024年10月17日,澎湃新闻获悉,此案将于11月在陕西榆林中院开庭审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从一审到二审,从重审到再审,已历时五年。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罪犯以公司名义冒签合同,其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而有效?
一份五页纸合同上盖的湖南楚湘公司印章,被警方认定系伪造 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供图
“内鬼”伪造公章签合同,骗来数千吨柴油
这一系列案件存在“刑民交叉”——刑事案件由湖南、广西的司法机关办理,民事案件则分别在广西、陕西审理。
案情得追溯到七年之前。
2017年,陕西榆林人牛鹏在神木市承揽神延煤炭公司西湾露天煤矿的土方剥离工程。案发后的刑事判决书显示,牛鹏并无相关资质,系由湖南楚湘公司与项目发包方签订合同。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对牛鹏作出的刑事判决书(部分)
湖南楚湘公司是一家省属国有企业,在该项目上并未出资,而是承包给牛鹏,任命牛鹏为该公司“西湾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向其收取管理费。实际上,牛鹏又将这个项目转包给其他人。
2018年10月,本案另一名被告人——淄博春江成公司的授权业务员张培玉向西湾项目部推销柴油。据判决书记载,当时牛鹏表示资金紧张且项目部无需用油。张培玉遂与他商议,由他以湖南楚湘公司名义买油并签订购销合同,之后可将柴油用作他用,张培玉则负责协调延期支付货款。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对张培玉作出的刑事判决(部分)
购销合同显示,甲方(淄博春江成公司)向乙方(湖南楚湘公司)一年内供应柴油1万吨,运输至乙方指定地点——位于神木市的西湾项目部;按月结算货款,如乙方延迟付款,按每日1‰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上述购销合同并非当面签订。当时,牛鹏隐瞒了西湾项目部无需用油的真相,谎称需要用油并更换供油商,将合同传到湖南楚湘公司盖了公司印章,然后将合同扫描件发给淄博春江成公司负责人,却被告知合同第5页未盖“骑缝章”,得重新盖章。
刑事判决书显示,牛鹏在榆林市伪造了一枚湖南楚湘公司的印章以及一枚该公司西湾项目部印章。他用伪造的印章在合同上盖章后,传给淄博春江成公司——该公司后来将加盖其公章的合同回传给牛鹏。
不久,湖南楚湘公司驻西湾项目部的会计收到公司寄来的纸质合同——就是第5页未盖“骑缝章”、对方公司也尚未盖章的那份。这位会计撕毁了合同并告知牛鹏。后来接受警方调查时,该会计称,他当时了解到项目部不需要更换供油商,牛鹏想以公司名义签合同再倒卖柴油牟利,所以撕毁了合同。
但“交易”继续进行。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淄博春江成公司陆续向牛鹏供应柴油2515.39吨,经鉴定价值1917.8万余元。
上述柴油并未运到合同约定的西湾项目部,而是按牛鹏要求运到附近的能源公司。牛鹏收到柴油后,会在确认函上盖上伪造的楚湘公司公章和项目部印章。
后来警方查明,牛鹏将收到的柴油用于抵债或转卖。他仅向供货方支付货款约194万元,至案发时欠款超过1700万元;对于牛鹏经济紧张、拿油抵债、柴油未运至项目部等情况,作为甲方授权业务员的张培玉并未向其公司汇报,还帮助延期付款、协调继续发货。期间,张培玉先后向牛鹏索要了好处费共计138万元。
主犯作案两起,被判刑并责令退赔损失
2019年7月,向牛鹏追讨货款未果的淄博春江成公司起诉湖南楚湘公司,位于长沙的湖南楚湘公司则向当地警方报案。
2019年12月、2020年4月,牛鹏、张培玉先后被警方抓获。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查明,牛鹏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伪造印章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1年1月,天心区法院判处牛鹏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责令其退赔淄博春江成公司损失1723万余元。
此案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牛鹏是主犯,张培玉为从犯。
天心区法院认为,合同诈骗的犯意是张、牛二人共同商议后提出,张培玉还对其公司隐瞒实情,辅助牛鹏实施合同诈骗。“若无张培玉的帮助和配合,牛鹏无法独立完成本案的诈骗行为。”2023年4月,法院对张培玉判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138万元。
一审判决后,牛鹏、张培玉上诉,均被驳回。
2022年11月,在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的牛鹏,被广西钦州警方带走。他被查出实施了另一起合同诈骗案——作案手法如出一辙。
原来,2019年4月淄博春江成公司不再供应柴油后,牛鹏与另一被告人李振兵合谋,继续以西湾项目部的名义“购买”柴油。这一次,他们盯上了广西华源物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华源公司”)。
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牛鹏、李振兵使用假印章,以湖南楚湘公司的名义与广西华源公司签订《柴油购销合同》。此后一个月,广西华源公司陆续供应了58车共计1895吨柴油,经鉴定价值1227万余元。
2019年12月,一直未收到货款的广西华源公司向警方报案。
据后来牛鹏供述,收到柴油后他经手卖了大概50车,获得800万至900万元。这些钱一部分用于还债,一部分用到了山西等地的项目,“剩下的钱自己用了”。
李振兵则供述,他经手将7车柴油卖去加油站获得约110万元,其中60万拿去赌博输了。
2021年3月,钦南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振兵有期徒刑十四年。此案上诉后,被钦州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在广西华源公司一案中,牛鹏2023年5月被钦南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刑十四年。由于此前他被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判刑十三年,钦南区法院决定对其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70万元,责令牛鹏与李振兵共同退赔广西华源公司经济损失1227万余元。
刑案背后:被骗的货款损失谁来承担
实施合同诈骗的牛鹏等人被判刑,并被法院责令退赔被害企业的损失。不过,由于涉案赃款被挥霍等原因,“退赔损失”面临执行难。
淄博春江成公司2019年7月起诉了牛鹏的“东家”湖南楚湘公司,要其支付一千多万元柴油款。
这起民事诉讼至今已历时五年,经过三级法院的审理——包括重审、再审,目前由陕西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首先审理此案的是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20年,该院对此案进行第一次审理,并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
原告淄博春江成公司称,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后,原告陆续供应柴油2515.39吨,货款共计1938.46万余元,但仅收到82.9万元,被告应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湖南楚湘公司则认为,涉案合同系其项目承包人牛鹏与原告方授权业务员张培玉恶意串通签订,二人实施合同诈骗正被警方立案侦查,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
当年9月,神木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判湖南楚湘公司向淄博春江成公司支付货款1855.56万余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日利率1‰的违约金。
2020年9月神木市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部分)
湖南楚湘公司上诉后,2021年6月,榆林市中级法院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神木市法院认为张培玉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查直接影响本案审理,裁定中止诉讼。
2022年4月,神木市法院又作出裁定,认为该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湖南检察机关指控张培玉伙同牛鹏实施合同诈骗,由于该刑事案件尚在审理中,遂驳回原告起诉。
2022年4月神木市法院作出的裁定(部分)
淄博春江成公司上诉后,被榆林中院驳回。
此后,淄博春江成公司申请再审。2023年6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提审此案。
经过再审,陕西高院认为,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涉嫌刑事犯罪或者被判犯罪的,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受理。“一、二审裁定驳回春江成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有关楚湘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案不予涉及。”
2023年9月,陕西高院撤销此前一审、二审的相关裁定,“指令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2023年9月陕西高院作出的裁定(部分)
争议焦点:假冒公司名义签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淄博春江成公司起诉湖南楚湘公司一案,在立案四年后回到原点,由神木市法院进行第三次审理。
神木市法院此次适用了再审程序。湖南楚湘公司认为此前陕西高院已完成再审,指令“审理”并非指令“再审”,此案应作为常规案件按一审程序审理。该意见未被采纳。
淄博春江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购销合同、业务对账单、收货确认函等证据。湖南楚湘公司提交了南京雨花台区法院的一份民事调解书:上游供油商向淄博春江成公司讨要柴油款时,牛鹏以个人名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春江成公司完全知晓购油的是牛鹏个人。”湖南楚湘公司称,如果购买柴油是牛鹏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不可能以其个人名义来担保。
神木市法院再审认为,双方公司完成了合同的要约和承诺,虽然牛鹏伪造楚湘公司印章盖在5页纸合同上,但合同内容并未实质性变更;淄博春江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对湖南楚湘公司西湾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足以令其相信牛鹏的行为是权限内职务行为;尽管楚湘公司辩称其员工早已将纸质版合同撕毁,但并未通知春江成公司。
“故春江成公司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审慎义务,上述事实使春江成公司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牛鹏有代理权。”神木市法院认为,牛鹏代理楚湘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规定出现在合同法和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中,旨在保护善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比如在本案中,如果牛鹏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却代理湖南楚湘公司与淄博春江成公司签订了合同,而淄博春江成公司“有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那么他代理签订合同的行为就有效。
关键问题是,怎么认定“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按最高法司法解释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2024年6月,神木市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牛鹏涉案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湖南楚湘公司支付淄博春江成公司货款1855.56万余元,并按日利率1‰支付逾期违约金。
2024年6月神木市法院作出的判决(部分)
湖南楚湘公司提出上诉。该公司认为,刑事判决书已认定张培玉实施合同诈骗犯罪,那对其授权的淄博春江成公司就存在重大过失,因此涉案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该公司还称,一审法院判其按日利率1‰(年利率36.5%)支付逾期违约金,导致违约金超过3500万元,该利率远超民间借贷利率红线,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此案上诉后由榆林市中级法院二审,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起诉湖南楚湘公司的,还有被牛鹏合同诈骗的另一家柴油供应商——广西华源公司。这起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也是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2021年7月,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认定牛鹏等人以湖南楚湘公司的名义购买柴油构成表见代理,判该公司支付货款1320万元。此案被钦州市中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年后,钦南区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认定广西华源公司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失,涉案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驳回广西华源公司的诉求。此后,该公司先后上诉、申请再审,分别被钦州中院、广西高院驳回。